《协会保险条款诠释》
-第一编 新保险条款简介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3 01:32 | 作者: 陈剖建、郭国汀译 | 来源: 法律出版社 | 查看: 0次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
第三版
N.Geoffrey Hudson著
陈剖建、郭国汀译
法律出版社
作者简介
Geoffrey Hudson M.A.(OXON)是一位出庭大律师和海损理算师顾问,曾多年任一家著名国际海损理算师事务所(Ernest Robert Lindley & Sons)的高级合伙人.他是海损理算师协会的主席也是欧洲海损理算师国际协会的主席。如今他是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名义委员和英国海商法协会的付主席。
他编辑了数种出版物包括《劳氏海事和商法季刊》(Lloyd’s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Quarterly)。他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2版的作者,《协会保险条款》第2版及《海上索赔手册》第5版的联合作者。
Jeff Allen F.C.I.I.是Richards Hogg Lindley Group的联合管理主任。他是海损理算师协会的委员和前主席亦是欧洲海损理算师国际协会的委员。他经常在国际会议上作为主题发言人,已编辑数种出版刊物,是《海上索赔手册》的联合作者,该书亦由LLP出版公司出版。
译者简介
陈剖建 博士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陈剖建,生于1965年4月,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保险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外国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同济大学及西安交通大学等校兼职教授等职。
陈剖建在保险界从业近20年有丰富的保险实务经验,同时曾参加国家八五课题研究“中国保险业发展研究”以及其它有关省、市级课题,并主编、翻译了数部重要保险法学术专著;主要包括:
1、《论保险法与中国商业保险的发展》(载《保险研究》1995年10月);
2、《中国保险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载《中国资本市场研讨会论文集》1998年5月);
3、《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之法律关系研究》(载《保险研究》1999年5月);
4、《当代中国保险》副主编(1996年);
5、《今日上海保险市场》(1997年);
6、《上海金融手册》副主编(1997年);
7、《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跨国经营》副主编(1996年);
8、《Omay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
9、《协会保险条款诠释》(译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
郭国汀,高级律师,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025-1027室200122,电话021-68760077;传真:021-68753789;E-mail:ty@tianyeelaw.com)
郭律师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兼职教授、上海海运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海事审判年刊》特约撰稿人、国际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和海事委员会会员。
自1984年执业以来,致力于国际贸易法、海事海商法、海上保险法及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已主办各类经贸争议案千余起;其中数十起具有全国性和国际性影响。
郭律师经由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及法律出版社已出版《现代提单的法律与实务》、《审判的艺术》、《国际经贸的法律与律师实务》、《当代中国涉外经贸纠纷案精析》、《国际海商法律实务》、《CIF 和 FOB 合同》、《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及《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国际海事海商法》等法学专著和译著,在全国28家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评论、案析190余篇。
冯晓增序
现代保险业起源于海上贸易,因此早期的保险立法活动都是围绕海上保险进行的,尔后逐渐发展到其它财产险、寿险和责任险。从历史考察来看,地中海沿岸国家海上贸易发展较早,而海上贸易风险较大,商人们为了有效地规避风险以使贸易得到顺利开展,形成了一系列海上保险的做法和行为准则。11世纪末,在意大利北部已出现了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15世纪,伦巴第商人开始使用保险单。而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海上保险迅速发展,随之有关的保险纠纷越来越多,这使得有关国家都感到有必要制订相关法令,1468年威尼斯的关于法院如何保证保单实施和防止欺诈的法令以及1523年佛罗伦萨总结的以往海上保险做法,是早期一批较完善的条例和标准保单格式。保险业的立法也由此获得发展。
英国(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在世界上具有垄断地位,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3的海上保险合同是使用1983年新的英国海上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件,涉及到船货保险及其再保险安排。而此前的英国劳氏S.G.保险单格式于1779年开始在伦敦保险市场上采用,1795年在英国取代所有其它海上保险单,成为船舶与货物运输保险的标准海上保险单。劳氏S.G.保险单的每一个词都是打过官司的,通过判例法的形式最终确定下来,使用了二百多年,未作重大改变。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在对各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条款作深入研究后,于1975年提出了一份名为“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和文件问题”的报告,特别对英国劳氏S.G.的保险单格式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它使用数百年前的古老英语,很难看懂;其次,重要的是保险人保什么不保什么,不但要看保险单本身,还要看协会条款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被保险人索赔时才发现保险人可以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不确定性较多;第三是保险单里保险人承保的许多风险现在已无意义,而新的海上危险不断增多,需要借助复杂的协会条款才能补充进去,很不方便。基于此,英国“劳氏保险人协会”和“伦敦海上保险人协会”两个团体着手修改旧的劳氏S.G.保险单格式,并于80年代初开始施行新保险单,其后又经几次修改和完善。新保险单及相应的保险条款至今已使用了近二十年,很少出现因其词义不明打官司,改革获得相当成功。
如果说,当西方国家在发展本国民族保险业时,尚可以一国为经济单位,关起门来慢慢发展。但是,这一背景条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当今的中国保险业。我国已于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国,我国是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开始起步和发展自己的民族保险业的。对于处在正快速走向全球一体化产业中的任何企业来说,其危险莫过于仍将自己视为一个国内企业。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2000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跃居世界第7位,商船队吨位居世界第9位。随着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我国海上保险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认真、谨慎而又积极地关注和研究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动向,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熟悉国际惯例,遵循相互认可的游戏规则。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只有及早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基础、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等的不同,各国的保险制度总会存在着一些差异,形成各自的特点,这是显然的。但是,接受和认可能够节省大量交易成本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合作的基础,现代保险业在我国出现和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好在保险业并不存在专利保护制度,“洋为中用”,我国的保险业应抱着谦虚的态度“师夷之技”。当然,我们也不应“妄自菲薄”,但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这样,本书的意义就显而易见了。
本书是该领域全世界公认的权威专著,书中对各保险条款的来龙去脉、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争议和有关判例等,作了较详尽的阐释和说明。本书阐释的保险条款是迄今最全面的,许多保险条款过去从未有过中文版本,例如:协会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协会造船厂风险保险条款、协会渔船保险条款、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协会游艇保险条款、协会运费定期保险条款、协会运费航次保险条款等数十种保险条款,均是首次译成中文。本书对于保险业者及相关贸易、航运、银行界人士及法官、律师、教研人员和专业院校学生理解海上保险条款有相当的参考借鉴价值。
陈剖建同志在从事保险经营管理实际工作的同时能潜心学习钻研,与法学界的专家一起合作翻译了这本名著,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为繁荣我国保险事业,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这种工作是很有益的。
冯晓增
2002年8月8日
译者序
伴随世界“全球一体化”的日益深入,世界各地的不同文化在不断地被种种不同的因素愈拉愈近,“地球村”日益廓现,全球共通“语言”日益显现;当中荦荦大者,冒现于经济、政治及科学等领域,海上保险则是其先行分支之一。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几个世纪以来一直为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活动提供保障,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开展海上运输历史悠久,中国海运曾盛极一时。明代郑和七次下西洋(1405~1431年),历访北印度洋沿岸30余国。17世纪前后,民间每年出海贸易多至千余船。进入21世纪,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我国的海上运输事业有了长足发展。2001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跃居世界第6位,而商船队吨位在2000年已雄居世界第9位。从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来看,19世纪上半叶以前中国还没有现代形式的保险事业,中国的海上保险是伴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入侵而逐渐兴起的。不管是外商保险公司或者是中国民族保险公司,无不以水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作为其业务发展的起点。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授权统一国内保险市场,该公司首先开办了火灾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业务。1958年受“左倾”思想的影响,中国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但却保留了包括海上保险的涉外保险业务。海上保险业务在“文化大革命”中也受到冲击,从1980起开始大力开展涉外保险业务。到2001年,包括海上保险在内的全国水险业务得到了具大发展。
中国寻求现代化的道路是从我们近代打开国门面对西方开始的,加入WTO也是我们主动融入世界“全球一体化”,而“全球一体化”的背后是一系列切实具体的国际惯例与制度规则。与历史上的海上保险相比,当今的海上保险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发生了许多变化。中国加入WTO后,即允许国际海上、航空和运输相关的保险业提供跨境服务,海上保险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中国海上保险的相关法律和条款必将与国际海上保险法律和惯例进一步趋向一致。
与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需要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国内对海上保险法律、法规、条款乃至其它方面的理论研究显得相对薄弱。众所周知,海上保险从最初的三千多年前航行于地中海一带的腓尼基商人(Phoenicians)所用的保险单格式发展到现在已成为高度技术性的商业行为。自1779年开始,伦敦保险市场开始采用劳合社船货保险单格式(the Lloyd’s S.G. Form of Policy)。直至1982年,该保险单使用了二百多年,未作重大修改。它对世界保险市场有着重大影响,世界上2/3的国家曾使用劳合社S.G.保险单格式及其条款。
随着时代的变革以及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保险市场的崛起,旧的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逐步显露出其对被保险人不利的种种弊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UNCTAD)在对各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条文作了深入的研究后,于1975年提出报告,对英国的劳合社S.G.保险单格式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在要求改革的强大压力之下,为了保持英国在海上保险市场的中心地位,以“伦敦保险人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 ILU)为代表的英国海上保险人在20世纪80年代初颁布实施了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以及与之配套使用的新的协会保险条款。这是海上保险业的一场革命。
本书是“伦敦保险人协会”自1982年颁布新的货物保险条款、1983年颁布新的船舶保险条款及1995年对船舶保险条款作出重要修改后由英国保险法专家撰写的最新著作,首版于1986年,并分别于1995年、1999年出版了第二版、第三版。
作者N. Geoffrey Hudson先生是英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英国海损理算师协会主席,欧洲海损理算师国际协会主席,国际海事委员会名义委员会委员,也是一位出庭大律师和海损理算师顾问。同时,N. Geoffrey Hudson还是《劳氏海事和商法季刊》的主编,也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海上索赔手册》的编著者。本书阐释的保险条款是迄今最全面的,许多保险条款过去从未有过中文版本。事实上,本书的原作者通过对伦敦协会条款的阐述,详尽而系统地分析了海上保险所涉及的各类风险以及相关的责任界定。书中对各保险条款的来龙去脉、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争议和有关判例作了较详尽的阐释和说明。
本书是该领域全世界公认的权威专著。在天易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国汀律师的倡议下,我们一起合作翻译了这本名著。翻译过程中的艰苦和困难固不待言,然而收获也是巨大的,通过翻译,使我们对“伦敦保险人协会”所颁布的海上保险最新条款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地学习和领悟。在学习、翻译的过程中,结合我本人从事保险理论和实践近20余年的切身体会,深感这本书的引进和介绍对促进我国海上保险事业的实践指导作用是巨大的。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在经历了国内业务与国外业务“分疆而治”的长期实践后,目前正逐步走向统一。由于我国海上保险业历史不长,所积累的经验尚显不足,这种“统一”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说,《协会保险条款》的引进,可以说是适逢其时。无论对我国保险企业在具体经营中开展海上保险条款的设计,还是对法律界解决国内海上保险案例中的法律冲突、合同纠纷,都极具实践指导价值。可以说,这本书的引进和出版,对迅速规范、提升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老实说,翻译和介绍这样一本专业性、操作性极强的专著,对我和我的伙伴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挑战。需要我们从日常经营活动的纷繁中沉静下来,专业致志、仔细推敲。但由于我在天安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繁重工作,使我难以有完整的时间来作研究和推敲。再加之经验和水平所限,译文中疏漏和错误在所难免。希望广大读者和方家能不吝赐教,批评指正,我们将感谢不尽,并将在该书再版时作出修订。
在本书翻译过程中,始终得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冯晓增副主席的关心和支持。冯副主席在百忙之中拨冗为本书写序,更使本书增彩不少。在此,谨向冯副主席所给予的支持和关注,深表谢意。
陈剖建
二OO二年秋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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