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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名案劲辩》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5 06:19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天易出版社 | 查看: 0

黄金秋(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

黄金秋(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

案号(2004)常刑初字第 015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阁下:

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黄金秋先生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本不能成立,控方把思想,言论与行为混为一谈;将言论、结社行为视同犯罪行为;将组党行为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理论不通,逻辑混乱,更缺乏法律根据且明显与我国《宪法》规定相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黄金秋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黄金秋先生决不是罪人,恰恰相反,他是一位品行优良,道德高尚,有文化,有知识,有才华,有教养,有思想,有理想的爱国青年。鉴此,辩护人敬请诸位法官,本着对宪法负责的精神,尊重事实与法律,(宣告)判决被告人无罪。兹阐述辩护理由如下:

一、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黄金秋先生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任何行为,黄金秋网上筹建政党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的行为,决非犯罪行为,更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相差十万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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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书指控:
120031,在博(疑似反动网站被过滤)新闻网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
2) 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中国爱国民主党党章》(征求意见稿)/《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建立爱民根据地(政府)》等大量文章。攻击中共和政府,意欲推翻现行政权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建立爱民根据地。
3) 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发言人清水君)名义招募沈游、高洁、阎文举等数名预备党员,唆使他们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支部(工作委员会),发展党员,散发传单,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
4) 向孙莉芳等人散发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意图发展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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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便上述指控属实,与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相差十万八千里。按控方的逻辑:黄金秋先生组织,策划,实施了网上组建中华爱国民主党的行为;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大量文章,批评中共和政府,意欲推翻现行政权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中共独()裁集团),建立爱民根据地;发展党员,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进而推论其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组织虚拟的网络党派,与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显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便组建货真价实的政党,也仅是争取参政,议政权,因为公开结社组党与秘密结社组党最大的区别即在于:前者以合法手段,后者可能以非法手段,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迄今控方未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黄金秋先生究竟实施了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组党是一种行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则是另一种行为。因为公开组党的目的在于参政议政,在于行使监督权,而非颠覆国家政权,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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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社自由是世界各国宪法公认的公民基本人()权之一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结社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人人享有与他人结社的自由”。《中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组党正是政治结社。黄先生在网上筹组党的行为纵是事实,也是他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中国法律并无任何禁止组建政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便有此种禁止性规定,依《宪法》第5条第2款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规定,也当然无效。依据《刑法》第39条之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及第54条之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黄金秋先生既非犯罪分子,也从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因此,黄金秋先生网上筹组党系其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当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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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方指控黄先生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却迄今未举出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黄先生到底组织、策划、实施了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纵观全部公诉材料,公诉方仅列举了二方面材料:一是黄先生本人在互联网上发表的120余篇文章;二是证人证言,其中二名学生证明黄先生发展其入党,其余证人则证明黄先生曾向他们发过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始人”的名片。但这两方面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黄先生在何时何地,如何组织策划实施了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公诉人当庭辩称:被告人组党的目的是要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依据就是《中华爱民党党章》中主张实行“三权分立”及“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中共独()裁者(不是广大共产党党员) 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绝不妥协地要求民主选举和多党竞争”。辩护人认为,主张三权分立,主张揭露独()裁者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无论如何与颠覆国家政权无关;任何政党都必然有其政治主张。按照公诉人的逻辑,那么中国永远只许中共一家独大,永远不许组党。这显然与《宪法》明文规定的结社自由权相悖。任何政党当然有权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通过民主选举方式参政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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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网上发表个人政见,主张,对执政党的某些政策指出批评,建议或者指责;对政府的某些做法提出评论及建议,甚至异议,纯属公民依法行使〈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的权利 。至于印制名义发放名片,仅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结识朋友,认识新交自我推介的一种社交手段,何罪之有?《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是犯罪”。依法唯有颠覆和推翻上述专政的政权和制度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仅仅有言论思想,显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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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诉方以黄金秋先生在网上发表的文章作为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是荒谬的。思想言论自由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9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第41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黄金秋先生发表的120余篇政论文的核心是明确反对极权专()制独()裁。而中共创始人首任总书记陈独秀先生在其《我的根本意见》文中明确指出:“任何独()裁都和残暴、蒙弊、欺骗、贪污、腐化的官僚政治是不能分割的!” 黄金秋先生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正是行使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权,正是行使宪法保护的批评和建议的宪法权利,当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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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唯有非法以暴力颠覆国家政权,才有可能构成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若以合法手段,诸如以民主选举方式更换政府,当然无罪!《中国宪法》第2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然有权选举自己满意的政府。因此,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前提条件乃是实施了非法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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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即便黄金秋先生的某些文章中对中国历史、执政党或政府的批评评论评价存在着言辞过激或偏激,论证不够严密,论据不够充分之处,那都是学术上可以讨论,可以争辩,可以批评甚至批判的问题,与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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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清水君在互联网上公开筹建虚拟的中华爱国民主党,其目的动机和宗旨,是促进执政党加速推进政治体治改革,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起到反对党的制衡监督作用,而非以推翻或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清水君在国际互联网上筹建的中华爱国民主党,实际上是在虚拟的网络上,以虚拟的人(清水君)创建的虚拟的党,该所谓党一无分文经费,二无办公场所,三无真实的人员,四尚未正式成立。对于一个虚拟的不存在的人,不存在的党,追究刑责,实可谓21世纪的新今古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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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清水君筹组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目的动机是出于对祖国对中华民族的深沉的爱,对中华文化中华文明的推崇,对自由民主宪政法治人权的新中国的向往与渴望。是成为反对党,形成监督力量。

结束一党专政,开放党禁报禁,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心声、历史的必然、公道的逻辑结果。中外历史业已充分证实,极权专制独裁体制是人类历史上最坏的政治制度,我国自1949年以来惨不堪言的沉痛历史充分证明了此点。结束一党专制并非颠覆国家政权,仅是社会各阶层各党派要求平等参政议政。要求政治面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端剥夺人们的参政议政权,无异于剥夺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二,清水君在网络上载的120余篇文章,仅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公民之言论自由权,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而思想言论是无罪的,撰写或发表文章决不可能构成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

黄金秋先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出于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的动机,撰写了大量政论文章,这些文章充满着他的爱国情怀,体现了他的一颗赤子之心,表达了他个人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外交等的见解。这一切本应属于公民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岂料却因此而被追诉。兹就主要文章作一简要评论,不难看出他的真实思想和理念。


就〈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而言,其宗旨,理念,原则,规则无不体现爱国爱民爱人之基本原则,民主、爱国、和平、统一、法治、人权、自由、公正;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军事国家化、统一和平化、文艺复兴化、外交务实化、社会道德化、科教普及化、华语国际化、国民保健化、人才竞争化、创业合作化
一、 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促进中华政体民主化、经济富强化进程的全民服务团体,以实现民主、自由、人权、法治为四大建党原则,以大力弘扬中华文明、高度发展科技教育、全力保障民生福祉、积极维护民主自由、誓死捍卫国民利益为五大行动纲领。
二、 中华爱国民主党必须确保不以盈利为目标,不以任何党团利益或党员利益为目标,而旨在推动全民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享有共同的教育机会和医疗健康安全保险等社会福祉,旨在建设一个公正的维护中华利益的全民政府。
三、 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不以执政为奋斗目标的全民服务团体,在野时,必须积极扮演监督政府纠正政府批判政府改革政府的国民代言人角色,对内一切以国民利益为依归,对外一切以国家利益为依归。
四、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政治原则是:三权分立、党政分开;媒体自由、政府民选;司法公正、军警独立;全民福利、低税减息。
五、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外交原则是:中华利益永远第一!联合世界上一切拥护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的文明国家,预防、改造和消除一切极端和恐怖的共产组织、宗教组织、经济破坏组织、黑社会犯罪组织,促进全球的和平与发展,促进专()制独()裁政权向民主政体的转变。
六、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民主原则是:全民直选国家元首、地方直选行政长官、系统直选公务首长、全党直选党主席,国会议员按政治人物(30%)、专业人士(30%)、劳工阶层(30%)、海外代表(10%)比例在全国及海外分区直选产生。
七、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国家原则是:维护国家强大统一、打击地方分裂势力;光大华文教育、塑造强势经济;建立大中华联盟、捍卫国民生命财产尊严。
八、 党的短期目标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打击台湾、新疆、西()藏等地区的独立分裂分子,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中共独()裁者(不是广大共产党党员) 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绝不妥协地要求民主选举和多党竞争,永不放弃地为民请命为国先驱,积极智慧地争取民心同化对手。


就建立爱民根据地政府一文而论,该文本意乃是:仿照经济特区模式,设立爱民根据地。亦即在所有和平参政议政之路被彻底堵死后的一种权宜之计。仅是一种设想,一种主张,纯属一种建议而已。他从未采取任何此种建立根据地的行为,仅有言论表意而无任何实际行为,充其量仅是一种异议,而异议并不构成犯罪,这应属于常识,各国刑法均只惩治行为,而不处罚思想或表意,我国刑法同样如此。


就颠覆无罪,民主有理一文而言,清水君是假设自己被捕被强行追究刑事责作的情况下的一种自我辩护。文中虽然称就是要组织、策划、实施颠覆中共独()裁政权。然而这仅是一种说法一种表述达方式,至于现今的执政党是否属于一党专政,是否独裁,同样可以讨论可以争辩。既然中共不承认自己是一党专政独()裁,说明中共也是反对一党专政独裁的。那么为何害怕人们讲他的独()裁呢。该文本意在于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枉法悖理的审判预先自我辩护。而非真要颠覆国家政权。再说这么强大的大中国政权如何可能因为被告人的一篇短文就被颠覆了呢。发表文章决不等于颠覆行为本身,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言论,思想,而没有任何行为。法不追究人们的思想。法无明文不为罪,罪行法定原则,在〈中国刑法〉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亦得到了确认。此外,一党政权,不等于国家政权。因为任何政党执政都不可能是永恒的,而国家则并不因为政权更替而改变其国际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清水君:到底谁在害怕改革?注:这岂能作为罪证?

清水君:看清楚所谓的稳定 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证居然是此种文章?

清水君 民主体制与独()裁体制的不同。注:是否反动文章,有何标准?反动者逆历史潮流而动之谓。即便是所谓反动文章,也仍属言论自由范畴,可以争论争辩,可以批评批判,可以论辩论战,怎能滥用国家强制力,封咀封口封报纸杂志电视电影,封网?怎能随意以所谓国家安全,以监狱,刑罚对付知识分子说真话实话?是真理何惧公开论辩?是真金又岂怕火炼?独立思想是最美的,自由思想是可贵的,言论自由是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最起码的要求。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也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
清水君:我的一点感想。注: 清水君是时代的产物.他的《鲁迅是中国魂还是汉奸》引起众多评论与关注.他否认鲁迅是国魂.怀疑是探寻真理的第一步.当代国人太需要此种怀疑探索精神了!下述是清水回国后第一篇感想,其中不难看出他的赤子之心.

清水君:我们革不革()命?注:由此文明显可见,黄金秋先生主张理性,和平方式改革,反对暴力,反对革().这其实是避免玉石俱焚促使中国和平改革的正确道路.难道要彻底堵死一切和平理性宽容之路吗?

清水君:我们反不反共?注:控方向法院提交的罪证仅有八篇文章,但在开庭时,检察官却一口气提交120余文章作为罪证.修改后的刑诉法实质上是历史的严重倒退.修改前,检察官必须事先将全部材料:证明被告有罪或无罪或罪轻者提交法庭.律师得以事先研究准备充分.现在倒好,检方居然仅提交不到十五分之一的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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