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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名案劲辩》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5 18:13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天易出版社 | 查看: 0

合同诈骗案呈阅件

合同诈骗案呈阅件

 

主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检查院、福建省公安厅。

抄送:省、市委领导、市公安局、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

 

请求省人大常委会、省高检、省公安厅依法行使监督权,督促福州市公安局及时纠正对一起涉港经济合同纠纷采取错误强制措施的紧急呼吁。

 

一起虽然涉案标的额巨大,然而案件并不复杂,证据充分确实,责任分明的涉港经济合同纠纷案,近日福州市公安局却以莫须有的诈骗罪名,先后拘留了二名无辜公民,且以所谓涉及“国家经济秘密”为借口,无理拒绝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会见、代理申诉。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理(福州)律师事务所慎重地向社会各界呼吁:把本案公之于众,督促市公安局及时纠正不正当做法,以免进一步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

 

一、               案情介绍:

 

1995年始,香港亿成时企业有限公司与福州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成功地合作出口成品服装至欧洲市场,1995年度共创汇900万美元。自199510月至1996123日,亿成时公司与粮油公司又订立了15份买卖合同,总金额计美元7723101元,港元5426551元。其间粮油公司共为亿成时公司打包贷款人民币4861万元,至19972月,亿成时公司尚欠粮油公司19000000元。

 

上述15份合同中均明确规定:1)由粮油公司为亿成时公司办理打包贷款手续,贷款由亿成时公司承担;2)由亿成时公司负责工厂的产品质量、交货期,因产品质量及交货延期所致责任均由亿成时公司负责;3)亿成时公司就每一合同开出不可撤销的,可分批装运的,以卖方(粮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4)粮油公司收取货款2%的出口代理费,买卖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利息、风险均由亿成时公司承担。5)有关合同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或上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1996年中国出口欧共体的配额计划突变,导致无法及时取得配额,以致出口西欧的货物无法及时回拢货款;加之,国内生产厂家毁约拒绝供货,最终使亿成时公司资金周转陷入一时困境,以致无法按还款计划及时清偿欠款,但亿成时公司仍继续努力承揽订单,使生产正常进行,以期尽早返还所欠货款。现因市公安局突然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营运陷入极大困境,持续下去则将有倒闭破产之危险。

 

二、               市公安局认定的罪名

 

市公安局根据粮油公司的举报,为迫使亿成时公司退还欠款,以亿成时公司有关人员涉嫌诈骗为有,先后拘留了二名无辜人士。

 

三、               分析与评论

 

本案的关键在于亿成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若亿成时公司本身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则以诈骗为由拘留其雇员或其他有关人士肯定是错误的。退一万步言,假设亿成时公司诈骗,拘留无辜的人士作人质逼债仍然是非法的。

 

判断亿成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考察:一、亿成时公司通过开信用证,由粮油公司为其打包贷款用于合同项下交易是否构成诈骗?二、亿成时公司是否有转移、侵吞、隐匿该打包所贷款项之故意或行为,即其是否以订经济合同为名,行诈骗之实,一旦贷款到手即携款逃之夭夭,溜之大吉?

 

根据对我们现已掌握的大量、充分的证据材料进行的分析、判断,我们认为,亿成时公司与粮油进出口公司的整个交易行为纯属商业贸易行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亿成时公司进行了任何诈骗活动。

 

(一)买方开出信用证让卖方为其打包贷款,并由买方承担交易的全部费用,承担交易的全部商业风险的做法并不违反中国现行的法律,且为我国外贸领域不少企业所奉行。卖方(粮油)实际上处于代理的法律地位,其接受合同条款完全出于自愿,出于对买方的(亿成时)的信任,对其履行合同能力的信任。若交易顺利,卖方并无任何风险可言,可以稳收2%的利润。既使工厂生产出现质量、交货逾期等问题,也完全与卖方无关。惟有当买方(亿成时)本身经营破产,资不抵债时,卖方方有血本无归之风险;然而此并非合同交易本身的商业风险,而是买方资不抵债的风险。这种风险作为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可以预见,也应当预见到的。事实上卖方正是在综合考察了亿成时公司的经营历史、业绩、实力后才做出与之合作的决定的。实际上,1995年的合作,双方都赢利,而1996年的合作出现障碍,也是因配额及工厂违约拒绝交货所致。岂能赢利时则将利润塞进腰包一声不吭,而亏损时则翻脸不认人,甚至落井加石,欲置合作伙伴于死地而后快。

 

既然亿成时公司有权使用打包贷款,其如何具体使用,如何将贷款用于交易完全是其自己的事,只要其不挪用、侵吞贷款,何错之有?何罪之有?

 

(二)除非能证明亿成公司根本未将贷款用于合同项下交易,而是私下转移、隐匿,旨在侵吞之。决无诈骗适用之余地。查19961216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必须是: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单据;携款逃跑的;挥霍对方财产的;使用对方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隐匿对方财产,拒不返还的;骗取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余款的。亿成时公司并不存在上述任何情形。

 

事实上亿成时公司用该货款的30%于工厂预付款;另20%左右用于买辅料、布料,余20%则用于购买配额。也即其将货款全部用于合同项下交易。而若不出现1996年配额十几倍提价,甚至高价也无处购买之情事,本不存在拖欠货款之事。若不出现工厂无理毁约拒不交货之严重事件,断无欠粮油公司如此巨额欠款之理。而且目前欠粮油公司的款项中约有300万买布料,300万元买辅料(在福清工厂),79万在粮油仓库(质量问题),500万在香港仓库(因配额)利息380万元,及配额亏损和意大利仓库存货等。即便如此,亿成时公司也并非无偿债能力,而仅是一时偿债能力大为减弱而已。大海尚有波浪,山峰亦有低谷,月有圆缺,生意岂有一帆风顺永远赢利之理。出现困境应是正常的,也并不可怕。只要采取积极对策,克服困难,闯过难关,仍有美好前途。一棍子打死于买卖双方无利,于银行、国家又何偿有利。

(一)   市公安局目前采取的不合法的做法无异于雪上加霜,无异于逼迫亿成时公司破产,客观上必然导致欠款无法收回,数家进出口公司将面临破产之境,数十家工厂也将有倒闭之虞。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多种多样,并非只有滥用强制力一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滥用权力,既使无他途可行,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律衡量当事人的行为,而不应依主观想象。至于市公安局对与本案无关的两位人士实行拘留,以作人质逼债的做法明显非法。

 

(二)   既然本案纯属经济合同纠纷,亿成时公司并无任何诈骗之故意,更无任何诈骗行为,且其从未否认所欠债项,并已书面确认所欠款额,事实上也正在积极努力创造条件还债。事实上亿成时公司于19961231日还汇还粮油公司380万元。因此福州市公安局强行插手经济纠纷,拘留无辜人士作人质逼债的做法,明显是公安部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1989315日(89)公(治)字30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最高检查院、最高法院199098日公通字(199089号“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第2号“关于查处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公安部1990116日公通字(1990104号“关于切实纠正公安机关办理诈骗财务案件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最高检察院1990年高检法发字(1990)第2号“关于查处在商贸活动中以绑架扣押人质等方法逼还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的通报”;公安部1992425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等法规反复重申:(1)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2)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3)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款,彻底纠正‘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4)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5)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十分明显,市公安局的做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严重违法。

 

(三)   正当解决的途径有:

第一、   粮油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然后凭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强制执行亿成时公司在境内外的资产。

第二、   予亿成时公司还款宽限期,例如再给半年至一年,同时协助催促工厂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

第三、   在亿成时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下,予其一年的还债宽限期,以便其有时间组织货源,使经营走上正轨。

 

   综上:我们认为,无论从合同上,还是法律上,亿成时公司有权使用贷款,实际上其也将贷款用于合同项下的交易。亿成时公司并非皮包公司,也非空头公司,而是有23年经营历史,有良好业绩和商誉的公司,其经营能力也有目共睹,其既无欺诈贷款之意,也无挪用贷款之行,更无侵吞贷款之举,其所欠卖方款项实因客观意外原因(配额涨价、工厂毁约)所致,因此,此案纯属经济合同纠纷,且是责任分明、证据充分的经济纠纷。市公安局听信一面之辞,轻率的采取强行将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诈骗的做法,不仅违法,毫无法律依据,且对于追还欠款于事无补,若坚持这种错误的非法做法,很可能导致外商破产,国内数家进出口公司,十几家工厂受牵连倒闭,国家银行则受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此种无视法律,漠视人权的做法,对我国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将起到无法挽回的巨大破坏作用,使福州地区的投资、贸易、法律环境遭受巨大损害。

 

鉴此,恳请省人大、省高检行使执法监督权,及时纠正这一错误做法。督促市公安局立即释放无辜被拘留的两位人士,(分别于199726日和12日被拘留,已远远超过法定最长拘留期限)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继续侵犯。

 

至理(福州)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  律师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