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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名案劲辩》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5 21:04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天易出版社 | 查看: 0

21 诽谤郑律师的律师当事人特务们请公示尊名大姓!

   21 诽谤郑律师的律师当事人特务们请公示尊名大姓!( 2003-6-28 21:43:55)
    自郑恩宠律师被以莫须有的罪名逮捕以来,中律网上不断出现恶意攻击诽谤郑律师的所谓知情者之贴.然而善良的人们不难分折,这些指责没有一个有哪怕丁点证 .没有一个是用真名实姓发表的.如果你们真的认为郑律师有罪或人品有问题勇敢点,别那么胆小怕事.其实我判断你们其中没有一个是真正的律师.如果不幸是 律师的话那也准是郑律师昔日的手下败将.
   
   
郑律师的所作所为,充分显示了一名真正的大律师的风采.有位自称是北京律师的人,竟然称郑律师只会办拆迁案不会办其他案件,因此不能称之为大律师!在中国能打赢拆迁案的律师,几乎能办理任何官司.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官司比拆迁官司更难打,更多风险了.
   
   
中国律师们团结起来,为郑恩宠律师辩护,就是维护我们整体的权益.欢迎各位直陈已见.欢迎论战.
   
南郭评论:一江春水的质疑讲还比较客观,他质疑郭国汀律师为郑恩宠辩护律师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从一个法律门外汉角度看,可以理解,不应苛求.至于郭国汀 为郑恩宠辩护到底功效如何?有何目的?为名为利还是为什么,早已在"历史将证明郑恩宠律师无罪""我为郑恩宠律师抗辩"及郭国汀律师对郑案撰写的众多评 论中说得一清二楚,各位有兴趣自可一阅.不少人主张:律师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辩护,否则毫无意义.甚至莫少平大律师亦持此论.然而,南郭坚决认为这 正是吾国法治进步极为缓慢甚至倒退的根源之一.因为当局十二分欢喜此种所谓"现行法律框架内的辩护",这对中共当局的恶法无损分毫,对中共流氓政权的稳定 相当有利,对中共万世长存更是百种而无一害!法律唯有在符合自然法,正义法,公道法,宇宙法的前提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应当且必须尊守的法律.恶法非 ,当然不存在遵循恶法之理.即便恶法亦法论,也只有在当局允许公民公开批评,批判,谴责,争论,辩论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得到暂时遵守.必须按法定程序尽 快废除或修改该恶法.例如,吾国特有的劳教法制度就是最典型的恶法.1957年为配合打击右派之需炮制出来,居然直至20051110,中共当局 仍然烂用其来疯狂镇压法轮功,政治良心异议人士及一切当局想整治的公民的利器.实质是中共流氓政权极端自私自利无法无天的表现.按照该逻辑,中共诸如劳教 等恶法自然得以永世长存.南郭正是要打破此种恶例.故决不就案论案,而是全方位立体辩护,不但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媒体将案件审理情况公之于众,利用 国际互联网让案件置于阳光下得到公开审判,为全体律师争得自由表达权,自由接受采访权,自由利用媒体舆论权,唯其如此,律师才有力量,才能免于做娼! ,莫少平律师对自已为政治犯做了十几年辩护律师,迄今安然无恙似乎有点得意,因为他介绍经验说自已从不上网发表文章,从不支持声援,从不参与网上签名活 ;尽量低调,因为这是律师职业的要求.首先得保护自已,连自已都保护不了,怎能保护当事人?听起来似乎聪明极了,细思之则不然,实质上对中国人权律师的 发展极为有害.因此不得不论.吾将另行专论此重大问题.但我得声明,我充分理解莫少平大律师,我认为他与张思之大律师系中国人权律师的先驱者之一,理应得 到南郭的尊敬.但南郭以为其做法其实一不利于政治良心犯的真实利益,二不利于推动中国政治法律体制的改革,三不利于摧毁中共恶党的流氓政治体制,四不利于 焕醒民众振奋民族精神,仅有利于辩护律师本人--避免了被停业,被取消律师资格,被投入监狱的风险,同时获得了良好的声誉,间接地经济利益也颇丰,真是百 利而无一害;只是此种精明或城府深深实在不宜提倡.南郭以为真正的英雄应当是高智晟这种奋勇战斗,义无反顾,冲锋陷阵,敢做敢当,勇于牺牲的大律师.那种 既得名又得利,又无风险的"稳健英雄"还是少一些为妙.当事人请这种律师,一不能改判或减刑,二不能让全社会知道其贡献和牺牲,三不能获得应有的关注关心 关爱,何益之有?!辩护律师辩了无数政治良心犯无一胜诉,当然不能成为骄傲自豪的资本;社会不知情,国际社会更无音讯,牺牲者不是白白牺牲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