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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名案劲辩》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5 21:23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天易出版社 | 查看: 0

25关于会见在押的郑恩宠的第二次申请函

25关于会见在押的郑恩宠的第二次申请函
   
   
上海市提蓝桥监狱
   
乔立国监狱长
   
行务处负责人: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恩宠及其妻子蒋美丽的委托,作为郑恩宠的授权委托人及辩护律师,代理提起刑事申诉等事项。1018日,本所指派郭国 汀、邓建和律师专程前往会见郑恩宠,贵狱盛警官称要请示上级才能决定是否同意律师会见。1020日盛警官电话告知,上级不批准律师会见。不得已我们在郑 恩宠本人无法在刑事申诉状上签署的情况下,由其妻子代签。但1122日接上海市高级法院马法官电话告知,因郑恩宠本人未签署,无法立案受理。
   
   
经查2004715日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四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所已经接受郑恩宠及其妻子的委托,完全符合上述司法部规定的会见要求。同时,依《刑诉法》第203条之规定,当事人近其近亲属有权对已生 效的判决提出申诉.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代理申诉.根据《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律师有权代理申诉案件.那么律师会见在押被告或当事人理 所应当.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
   
   
我们认为,上海市公检法各部门包括各监狱及看守所素以司法文明著称于世,而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做法,于法无据,显然有悖于司法文明的主旨,也有损 于上海作为我国现代化国际性大都市应有的司法文明形象。保障公民包括刑事被告及罪犯的正当合法权益,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鉴此,再次申请会见郑恩宠并让其在刑事申诉状上签署,敬请及时批准会见为感。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4
1123
   
   (
上海提蓝桥监狱始终非法无理拒绝辩护律师会见郑恩宠,拒绝让郑恩宠本人在刑事申诉状上签署,旨在阻止郑恩宠律师提起刑事再审申请,这就是中国最先进发达的大上海的实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