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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论辩法轮功》

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6 07:04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天易出版社 | 查看: 0

11会见在押的瞿延来的第四次申请函

11会见在押的瞿延来的第四次申请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上海市提蓝桥监狱
   缪晓宝局长\张凌副局长\乔立国监狱长
   行务处/教育科李科长: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郭国汀律师接受在押的瞿延来的委托,作为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及辩护律师,代理提起刑事申诉及保外就医等事项。2004118 日,郭国汀律师和秦韬实习律师首次专程前往提蓝桥监狱会见瞿延来,贵狱张科长称要请示上级才能决定是否同意律师会见。1110日张科长电话告知,上级不 批准律师会见。理由是司法部有新规定。1123日本律师第二次申请会见,1125日李科长电话告知,因瞿延来目前仍不稳定,不同意律师会见.
   
   2004715日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所已经接受瞿延来委托,完全符合上述司法部规定的会见要求。同时,依《刑诉法》第203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提 出申诉.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代理申诉.根据《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律师有权代理申诉案件.那么律师会见在押被告或当事人理所应当.没 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至于
   "不稳定"并非不让律师会见的合法正当理由.20041212日我们第三次提出会见申请,迄今未接任何通知是否准许律师会见.针对贵监如此反常的举措,我们深表遗憾.
   
   上海市公检法各部门包括各监狱及看守所素以遵纪守法闻名全国,作为法律同行,我们希望能共同遵守国家法律.而贵监狱屡次无理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做 法,于法无据,显然有悖于司法文明的主旨,也有损于上海作为我国现代化国际性大都市应有的司法文明形象。保障公民包括刑事被告及在押人犯的正当合法权益, 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最起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鉴此,第四次申请会见瞿延来,敬请及时批准安排于春节前会见瞿延来为感。若贵狱坚持拒绝律师会见,请书面告知依据和理由.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