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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 郭国汀 | 发布: 2011-4-3 01:53 | 作者: 郭国汀 | 来源: | 查看: 0

第三编 海上船舶格式保险单

第三编 海上船舶格式保险单

 

1章历史

 

商人冒险家和集装箱经营人的保险。

 

劳氏S.G格式保险单是为商人冒险家们创设的。同一格式保险单可以为商人冒险家们――时常也即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已购买或已订合同将货物运送至世界各地的船舶和货物提供保险。在目的港处置外运的货物,该商人冒险家将考虑采取某些方法(reckon to have the means),或许用手头的某物,购买回程货物,通过售出该货物,他指望能够在支付船员工资,维修和重新供应船舶储备品之后,仍能为他自己和其他的合作冒险家们带来利润。

 

对于此种冒险适用于往返航程的保险单是十分合适的。有时该航程是三段,例如,自普里矛斯(Plymouth)至西非运送国产商品,从那里运送奴隶货物至巴巴多斯(Barbados),再从那儿载运糖和朗姆酒返回船籍港。

 

如果在此种航程营运期间,船舶遭受承保危险的损害,直至船舶驶回船籍港以前,将不可能(make an account of the same until she arrived back in her home port.)无疑地,船长对于船舶招致的不得不在外港(outport)进行的任何修理所发生的任何花费保持详细的记录,但由于在船舶返航抵船籍港之前,他无法将这些帐单提交给保险人,有他安全地完成航次之前,他无法提交帐单,直到此时他才能够召来那些能力他能够信赖的船匠(shipwriter)修复船舶自数月前离开船籍港后遭受的任何损害。

 

我们已注意到在劳氏格式保险单底部的备忘录载明船舶和运费“除非是共同海损或搁浅,不保3%以内的海损”。因上述我们已作解释的实务上的原因,在航程中发生的各项单独海损有必要相加以便查明全部修理费用是否超过了该免赔率,此种实务做法在1832年的Blackett v. Royal Exchange Assurance一案中得到肯定。

 

随后商业的扩展,船舶开始经营固定的班轮运输,并进一步扩张寻求货源的冒险。因此,对船舶和运费保险的发展,不再是为一个航次,而是为一段时间,通常为12个月。随即出现了该问题――在哪段期间发生于定期保险单生效期间的单独海损损失可以累加,以便查明该备忘录中的免赔率是否已达到?直至Stewert v. Merchants’Marine Insurance Co.(1885)此问题才有定论。

 

上诉法院判定虽然该保险单是为一段时间而定,损失的累加,为了查明该约定的免赔率是否已经达到,应受限制。因为在航次保险单的情况下,那些在往返航程过程中已遭受损害。几乎与此同时,实务的发展包括一种定期保险单中的“航次条款”,据此(例如在1903年定期保险条款中),“关于3%以内的海损的保证与条件对每一航次均适用,好象是独立承保的一样”,并对构成每一航次的要件作了具休规定。

 

过去理算的过程相当简单。只有一种全球通用的惯例,亦即将所有的修理费用扣除1/3(除非船舶被用于首航),以便保护保险人不得不支付对船舶由于以新换旧得以改善或改进的任何要素。随着钢铁壳时代的到来,这种惯例(虽然同时在Aitchison v.Lohre(1879)案中获得法院肯定)基于公平的理由而被停止,结果,保险人开始在其保险单中插入一条款规定:“海损均可获赔偿而无须因新换旧而扣除1/3,无论是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

 

至于责任,早在1836年的De Vaux v. Salvador一案便已判定,劳氏格式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人对于船舶碰撞中,船东应赔付他方的那部分金额,没有向船东支付赔偿的义务。正如Denman勋爵强调“支付义务既非必要也非海上危险的直接后果,而是国家法律任意规定的产物。”然而,在数年内,保险人发现在他们的保险中包含一条款更为有利,据此加上最高可赔至承保金额的任何其他索赔,他们将赔付其被保险人此种责任的3/4

 

不过在另一领域保险人们极为迅速地填补了由法院披露的他们根据传统的格式保险单同意承保的漏洞。在著名的“英琪玛丽”(Inchmaree Hamilton v. Thames and Mersey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一案中,保险人同意该案事实应当考虑作为一种“试验性案件”(test case)最终于1887年由上议院载定。案情为在操作水泵时,由于轮机员过失,未打开连接水箱与锅炉之间的阀门,造成空气箱中的辅助泵破裂。上议院判决这种情形不能视为是海上危险或是依据同类规则归因的任何原因的结果(ejusdem generis 相同种类等级或性质。在法律遗嘱或其他文件解释中,“同类解释规则”,跟随所列举的有特定含义的人或事之后的一般词语,此种一般词语并非按其最广义的范围解释,而是判定应按特殊提及的人或事物的相同的普通种类或类别加以解释。译者注)该判决的直接后果乃是在保险单中并入一条新条款(以下简称英琪玛丽条款)用来对于那些根据传统格式保险单已保险者增加这种性质的危险。

 

人们可以引证保险人们期望对他们的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补充保险范围的其他例子,但取而代之,我们不得不注意到,20世纪的趋势已经倒转。特别是自1969年以来,相对康慨的航次保险条款(Voyage Clause)已被废除,取代之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2条如今规定适用于每一单独事故的累加所有的索赔的相对免赔额。同时还引入了不少令人烦恼的条款,其中许多仍保持我们随后将评论的条款。